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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锦盾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获赔,解除购房合同



【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交付房屋超过18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公司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2%支付违约金。

但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没有履行交房义务。据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并由被告甲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甲公司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及月供,偿还原告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原告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的办证综合费、滞纳金等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甲公司承担。另查明,被告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同一法人,且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未按约定交房,锦盾律师帮当事人胜诉获赔,解除购房合同

【争议焦点】
1、是否应当解除购房合同?
被告认为,案涉工程于2022年6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已经合格,交房的条件已成就,且被告于2023年6月28日通知原告收楼,合同目的已可实现。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通知收楼,仅仅是收楼环节的轻微瑕疵,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当前合同无履行障碍,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自然会产生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这是原告的义务,无需被告承担。
3、被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认为乙公司虽是甲公司股东,但与本案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过程】
委托人,远在广东中山,了解到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房产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后,通过线上联系到了我们,前期在线上进行了沟通了解,决定委托我们。郑州到中山,距离和各地政策法律程序、案件审理的差异,客观上会增大律师办案的难度。但锦盾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不怕难题的精神,一一克服。

通过深入挖掘开发商的信息,分析梳理证据,结合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制定出一份缜密的诉讼方案,并且在庭审中锦盾律师的观点受到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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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2、解除原被告与银行之间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3、被告代原告向银行支付剩下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
4、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5、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利息损失、法律服务代收费、办证综合费用、滞纳金等费用;
6、被告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