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来说,最大的义务即为出资义务,我国法律对于股东的惩罚最大的也是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这方面。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扰乱了市场的秩序,侵犯了第三方对相应公司资产和实力的合理信赖义务,同时,还会损害市场主体的第三方的债权。今天锦盾企业法律顾问主要分享一下,其他股东是否对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锦盾企业法律顾问解析】
在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股东没有向公司交付足额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及时补缴,并可以根据股东间的协议或者章程的约定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因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请求其他股东在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需要尽快催促其严格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对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合理限制。通过限制其股东权利,使其无法正常实现投资价值或意义,从而促使其尽快严格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