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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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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张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13年张某与XXX集团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XX公司,张某认缴出资为1000万,实缴100万元。

2018年12月10日,张某与其弟弟张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其持有XX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某。2018年12月23日,XX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双方的股权转让。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纠纷

张某的妻子赵某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认为张某与其弟张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一审和法院重审均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认为张某为组建XX公司出资的100万元,发生在张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下,该出资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因此,张某转让其持有的XX公司股权,即使未经其配偶赵某同意,也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锦盾法律顾问

【锦盾法律顾问律师提醒】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锦盾法律顾问建议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在签署协议前,可以要求转让方提供配偶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从而避免在协议签订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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