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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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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住房、隐私、继承……“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在抚养过程中,当婚姻破裂以后,民法典是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涉未成年人抚养权又该如何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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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民法典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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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是由于“哺乳期”本身表述是一个不确定概念,个体差异较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这一更为明确的概念,不仅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于年龄幼小和母亲更具天然的依恋关系,还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便于实践操作。

同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贯穿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中是充分考虑到时代的进步及社会的发展,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8周岁,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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